1、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开展现场督察活动;
2、受理公民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3、负责市民投诉工作;
4、担负与110报警服务台联动出警;
5、指导、协调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警务督察机构开展督察活动;
6、定期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意见;
7、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实行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
《公安部"五条禁令"》;
《本溪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扣分标准》;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职责范围
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1、重要警务部署、措施和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察、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车、警用标志的情况;
7、处置公安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10、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工作职权
1、批评教育;
2、当场扣留(收徼)物品;
3、带离现场;
4、实施禁闭措施;
5、实施停止执行职务措施;
6、提出督察建议;
7、对下级公安机关错误决定、命令可决定撤销、变更;
8、对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决定、命令可责令其执行;
9、《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赋予的其他
受理公民检举控告程序
(一)对市民投诉中心交办的:
1、受理:记录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住址、联系电话、来话时间和内容及有关要求。
2、办理:直办,对咨询和紧急求助或投诉,视具体情况可直接用电话办理或按领导指令开展现场督察;转办,对一般性求助或投诉,由领导批示后转有关部门办理;特办,对跨辖区、跨部门、跨警种,影响面宽,难度较大的求助或投诉,直接派人协调办理;呈办,对重大、突发事件,立即以专报形式报市局有关领导,再按领导批示,及时办理。
3、反馈:承办单位按办理期限,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事项交办部门和投诉人。未能按时办理的,要说明理由。对重大、紧急事项办理要随时反馈。
(二)对市局110报警服务台转递的:
1、警务督察部门值班民警接警后,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并按领导指示开展现场督察,遇有涉及民警严重违法违纪或重大突出情况,值班领导要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立即开展现场督察;
2、值班民警到达现场后,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3、对公民检举控告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是当场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督察部门视具体情况可直接进行查处或转其他部门处理。
(三)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及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新闻媒体揭露的:
1、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控告的问题,督察民警填写受理登记表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对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及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督察部门领导可直接指派督察民警进行查处;
2、属于督察受理投诉范围的,受理后按领导批示立即办理;
3、不属于督察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后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告知检举、控告人;
4、对督察部门批转的举报、控告民警违规违纪行为,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及时反馈结果。
(四)督察部门应在3日内将结果答复检举、控告人。3日内难以办结的,应告知检举、控告人办理进展情况。对匿名举报、控告的不予答复。对上级公安机关和领导交办、批办的,应在指定时限内办结。
工作纪律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法纪面前人人平等;
2、讲究督察工作方法,语言文明,礼貌待人,注重督察效果。对被督察人员不刁难、不嘲讽
3、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严格自律,严禁借督察之机谋取私利;
4、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