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辽宁省人民政府、本溪市人民政府户籍改革总体精神和《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放宽城镇户口迁移政策,创新人口管理工作,合理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大力促进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我局于近日制定下发了《本溪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户口落户政策的实施意见》。
《意见》规定了在本溪县、桓仁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放宽了我市人才落户条件和投资落户条件。即: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可在人才中心集体户、就业地单位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凡在我市城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凭工商营业执照、一年以上纳税凭证或政府免税相关证明,投资者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取消投资金额的限制。
《意见》明确了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服务、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按当年省市相关政策,享有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