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和《本溪市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从
二、行政审批专用章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审批机关行政印章同等法律效力。
三、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在市、县(区)政府政务服务大厅公安窗口及政府政务服务公安分中心使用,不得异地使用或挪作他用;审批事项必须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方可有效,办结时限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时间为准。
四、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由公安机关派驻政府服务中心的首席代表负责日常管理。
特此公告
本溪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