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风险广泛存在于国家和网民的个人生活中,关乎国家安全于社会稳定。而要控制网络安全风险,则首先需要我们理清网络安全风险的多发原因和影响因素,进而有针对性地搞好网络安全防控机制建设。
一、网络安全风险本身固有的特点
网络安全风险本身具有匿名性、交互性的特点,这既决定了它难以被侦查的特性,也决定了网络安全风险一旦转化为现实危机,即会造成严重的破坏后果。
二、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与法律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
随着网络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互联网新技术新手段层出不穷,我们在享受网络技术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随之而来利用网络工具或平台实施的黑客攻击、网络诈骗、信息泄露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也呈现处多样化的趋势。长期以来,我国网络安全立法层级较低,基本法一直缺位,给网络安全防控工作带来难题。如何从根本上堵住网络安全的漏洞,首先需要我们通过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并做好法律与互联网的有机衔接,构筑起网络安全的底线。《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已于今年6月1日实施,为我们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规范网络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不良犯罪人格、心理的诱导
犯罪者的心理是犯罪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网络犯罪也不例外。通过进行网络犯罪的不法分子都有追求刺激的变态人格或猎奇心理,这一点在黑客和恶意软件制造者或操纵者的身上体现得更为明显。通常来讲,黑客以及制造、操纵恶意软件者大多具备超长的计算机技能,实施的是网络犯罪中的技术性犯罪。而由此类高科技专业人才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大多源于犯罪者自身所具有的猎奇心理和变态人格,或希望通过袭击网络系统以证明其高超的专业技术水准,或借以表达对政府的不满,或为了满足自身某方面的需求等等。
四、相关责任部门监管不到位
网络安全风险很大程度上源自于有关责任部门的监管失位,源头上的松动是导致风险泛滥的重要因素。从网络安全风险治理角度看,网络安全风险管理本应形成责任部门主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但是现实中的网络监管往往存在责任部门监管不力、不作为、无授权监管、事故责任互相推诿等诸多问题,这进一步使得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管理愈发困难重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