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寄卖业登记备案
适用范围(对象):单位或个人
申请条件:从事寄卖业,依照法律、法规应当采取特定治安管理措施的行业经营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3、经营场所(含库房)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办理程序: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2、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实施机关当场予以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实施机关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人递交的材料。
实施机关: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办;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地点: 各县、区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治安大队
审批依据:《辽宁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旧货业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辽宁省公安厅文件,辽公通〔2007〕7号)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