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娱乐场所备案登记
适用范围(对象):行业经营场所
申请条件:1、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治安部门备案;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申请材料:1、《娱乐场所备案登记表》;2、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复印;3、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4、文化部门颁发的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场所平面图;7、治保组织人员名单;8、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9、场所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10、文化部门批准的游戏机型目录;11、监控、安检设备及安装部位平面图。
办理程序: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2、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实施机关当场予以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实施机关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人递交的材料。
实施机关: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办;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地点: 各县、区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治安大队
审批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收费及批准文号: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