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锁具修理业备案登记
适用范围(对象): 单位或个人
申请条件:1、锁具修理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办理备案;2、锁具修理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2、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外地从业人员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发放的暂住证)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3、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从业人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在备案时提取锁具修理从业人员的指纹、掌纹等信息,并对备案的锁具修理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行统一编号。
办理程序: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2、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实施机关当场予以办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实施机关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人递交的材料。
实施机关: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办;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地点: 各县、区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治安大队
审批依据:《辽宁省锁具修理业管理规定》
收费及批准文号: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