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刻制备案

[日期:2018-05-24]    来源:  作者:

事项名称:公章刻制备案

适用范围(对象):单位或个人

申请条件:1、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2、企业申请刻制印章;3、其他机构申请刻制印章。

申请材料:

(一)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1、行政机关申请刻制印章,须持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负责人)及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证明介绍信。2、事业单位申请刻制印章,须持市(县、区)编制委员会的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管部门证明介绍信。 

(二)企业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1、新成立的企业须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2、个体工商户,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3、外资(含中外合资)企业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刻制并刊外文公章,营业执照有外文的,按照营业执照上的外文刻制;营业执照没有附加外文的,由委托单位出具翻译成中文的说明并加盖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公章。4、企业单位申请刻制分支机构、部门章、各类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方可申请),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证明介绍信。刻制法定代表人名章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证书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5、报关专用章须持海关出具的“申请刻制报关专用章及备案联系单”、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证明介绍信。6、企业单位变更名称的,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取新章时应上缴旧章。对符合综合登记制度的企业设立和变更业务的,按综合登记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机构申请刻制印章,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临时展销会、博览会等须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主办单位证明介绍信。2、社会团体、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3、教育培训机构(含职业培训机构)、学校、幼儿园等,须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批复原件及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4、医疗机构须持卫生局核发的《医疗许可证》原件(或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卫生部门证明介绍信。5、外地企业驻当地办事处,须持驻当地机构管理部门的批文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6、村民委员会、社区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须持乡(镇)级人民政府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刻章证明或介绍信、负责人及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7、律师事务所须持司法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律师事务所》副本原件、负责人及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8、报纸期刊社须持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负责人及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9、解放军部队(包括武警部队)须持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承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10、单位刻制党组织、 人大、政协、纪检部门、工会、团委等印章,须持上级或有关部门成立该组织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

(四)遗失印章申请重新刻制的要求:1、在市级报刊刊登声明该印章作废,刊登遗失声明自登报声明刊登之日(含当日)起七日无任何异议后方可备案刻制。登报声明的内容须包含单位名称、印章类型、印章编号等内容),提供刊登的报纸原件及复印件,并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报警记录证明。2、申请重新刻制的报告,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用章单位为有限公司的,须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股东名录及所有股东亲笔签名的委托书。3、主管部门证明介绍信。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由承办人办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所有股东亲笔签名的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承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刻章要求:1、公章损坏需要更换的,凭上述证件及原有公章,到公安机关受理窗口办理重新备案手续,取新章时上缴旧章。2外省、市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证明,到承制单位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3、上述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用于审核机关存档。

    办理流程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2、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实施机关当场予以办理;3、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实施机关不予备案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人递交的材料。

实施机关: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无;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各县、区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治安大队

实施依据:《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刻章收费由印章公司按物价局制定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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