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养犬许可
适用范围(对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
审批条件:在城市市区内,个人不得养大型犬,每户可以养一只小型观赏犬(小型犬标准:犬高不超35厘米,重量不超10公斤);在城市市区外,一般允许每户养一只犬(从事犬类养殖的除外)。
申请材料:1、城市常住户口或有关签证的复印件;2、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3、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4、犬的彩色照片两张。
办理流程:1、在城市市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在城市市区外,个人养犬的,应向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批准。
2、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上级治安管理部门审批。单位豢养军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护卫用犬以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必须经市(不含县级市,下同)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审批。4、实施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颁发获准养犬通知书;获准养犬的个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5、实施机关不予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实施机关: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属地派出所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办;承诺时限,即办。
办理地点: 各县、区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治安大队、属地派出所
审批依据:《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
收费依据及标准:第一年450.00元,第二年200.00元(依据本溪市养犬管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