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适用范围(对象):经营旅馆业的单位或个人
申请条件:1、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2、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等符合有关规定;3、具备必要的防盗、视频监控、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治安防范设施,提供公共上网服务的,应当有健全、完善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4、有治安保卫机构或者治安保卫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6、工作人员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外籍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7、除家庭式旅馆外,旅馆与居民住宅或者机关、企事业单位位于同一建筑内的,应有相对独立的楼层或区域;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1、《特种行业审批登记表》;2、《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3、法人、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5、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外貌照片;6、客房、床铺位置平面图;7、与辖区派出所签订的治安保证书;8、防火、防盗、安全管理制度。
办理流程: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2、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报告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实施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实施机关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5、实施机关不予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实施机关: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办理地点:各县、区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治安大队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