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进出口备案
适用范围(对象):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进出口单位
申请条件:1、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2、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3、有具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销售企业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3、销售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明细表。
办理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4、通知。
实施机关: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各县、区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治安大队
法律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收费及批准文号: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