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
适用范围(对象):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
申请条件:1、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2、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剧毒化学品储存库;3、有严密的保管、领取、使用制度。
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2、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3、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4、销售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剧毒化学品资质证明复印件;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6、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申请表》。
办理程序:1、申请单位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到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3、申请单位对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机关: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各县、区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治安大队
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