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适用范围(对象):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
申请条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的条件。
申请材料: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5、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流程:1、收货单位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4、申请单位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机关: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各县、区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治安大队
审批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