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适用范围(对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
申请条件:符合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条件。
申请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5、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表》。
办理流程:1、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2、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4、申请单位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实施机关: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各县、区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治安大队
审批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