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适用范围(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
申请条件:1、具有本市户籍的公民。2、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行下列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1)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2)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进行、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3)在露天公共场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3、必须有具体负责人。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煽动民族分裂的;(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申请材料:1、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2、交验负责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能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3、提交有关的文件材料并回答询问;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申请集会、游行、示威,还应提交有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文件;4、填写《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登记表》。
办理流程:1、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五日前向举行地的治安管理部门递交书面申请;2、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其负责人颁发行政许可通知书;3、实施机关不予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实施机关:各县、区公安机关治安大队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申请举行日期2日前;承诺时限,申请举行日期2日前。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办理地点:各县、区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或治安大队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