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日期:2018-05-24]    来源:  作者:

事项名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适用范围(对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条件:1、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1)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2)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3)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4)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在影剧场(院)举办其经营范围以外的活动适用本办法。2、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3、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许可:(1)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2)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3)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众身心健康的;(4)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5)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6)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7)场地管理者不同意使用其场地的;(8)在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周边地区,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使领馆、军事设施及其他要害部位周边地区举行的;(9)举办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

申请材料:1、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1)活动方案和说明;(2)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3)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等;(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2、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身份的证明材料。3、申请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个人,必须提交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合法的身份证件。4、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活动的时间、地点、人数、规模、内容及组织方式;(2)安全工作人员情况、数量和任务分配、识别标志;(3)场地建筑和设施的消防、安全情况;(4)入场票证的管理、查验措施;(5)场地人员的核定容量;(6)迅速疏散人员的预备措施。

办理流程:1、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实施机关提出申请;2、实施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期即为受理。3、实施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许可证件。4、实施机关不予许可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实施机关:预计单场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在市公安局开展;预计单场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在县区局开展。

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办理地点:本溪市解放北路101号,市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县、区政府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或治安大队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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