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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要做到“四个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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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9-05]    来源:桓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作者: 刘晓鹤

敬畏是一种信念和素质,是为人做事恪守规矩的行为体现。一个人心存敬畏,就能按自然规律和道德准则行事,追求和谐和真善美;如果一个人没有敬畏,则会肆无忌惮、随心所欲、走向反面,其结果是极其可怕的。为此,每一名公安民警都应该具备敬畏之心。

一要敬畏法律。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任何行为都不能有违背法律的准则和规范。作为公安民警代表着政府的形象,更应该带头学法、用法、守法,严格用法律约束自己,规范行为,不能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知法犯法,要不断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素养,做守法、普法的模范。

二要敬畏纪律。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安机关又是一支纪律部队,公安民警的很多行为受到了纪律的约束,如果不怀敬畏之心,心存侥幸心理,很多意想不到的违纪问题就会出现,党和政府的形象和民警个人的前途问题就会受到损害。要自觉不触“红线”、“不踩底线”。强化纪律意识,养成纪律自觉,做遵纪、守纪的典范。

三要敬畏组织。公安民警的成长进步,处处离不开组织的教育和培养。因此,要自觉强化组织观念,增强对组织的归属感,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遵守党的纪律要求,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要心明眼亮,在重大原则问题面前,要立场坚定。

四要敬畏程序。一个组织的良好运转,离不开完善的程序设置,漠视规定程序就容易滋生腐败。正规国家严格的程序设定,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切不可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权钱、权色交易。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作用,既是对程序的保护,也是对民警的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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