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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务公开
本溪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
浏览:541次    时间:2018年3月22日

 
 
为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切实解决户籍管理工作中的难题,建立公正、廉洁、高效、文明的户籍管理队伍,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一、户籍室建设规范
(一)公安派出所户籍室窗口要按照公安部户籍室正规化建设要求,一律实行“低台敞开式”方式办公,办公前台摆放全市统一规格的户籍内勤照片。
(二)户籍室外设置接待室,接待室应设置警民联系簿,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
(三)户籍室内办公桌椅、计算机、档案柜等物品的摆放要规范有序,室内环境清洁美观。
二、户籍内勤工作规范
(一)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秉公办事,户口登记、迁移不出现违反户口政策问题。
(二)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业务,操作快捷、准确、无差错。
(三)严格执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不得出现乱收费现象。
(四)户籍内勤对首次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要认真核对个人信息,特别是居民身份证照片,坚决杜绝冒用他人信息骗领居民身份证。
(五)户口档案按户口登记类别,以出生、死亡、迁出、迁入、项目变更更正分类立卷,按迁移顺序或时间装订;居民身份证编号顺序码档案按年度装订立卷。
三、户籍窗口服务规范
(一)户籍内勤工作时间 必须按规定着装警服,不得化浓妆及佩戴首饰。设置居民身份证内勤的户籍室,“两勤”必须同台办公。
(二)户籍内勤工作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脱岗。因故暂时离岗的,要在窗口悬挂民警去向牌并注明联系方式以方便群众联系。
(三)户籍内勤接待群众时必须使用文明用语,杜绝“冷、硬、横、推”和“四难”现象,说话要和气、办事要公道。
(四)户籍内勤对手续齐全,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要随来随办;按规定需要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要随时受理。对手续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清楚,不让群众跑第二趟。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耐心解释,讲明原因,让群众理解。
(五)严禁非警务人员参与户籍管理工作。
(六)要大力开展便民利民活动。①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对持有本人身份证,查询本人及同户人员信息的,户籍内勤应提供帮助和服务。②开展为新生儿提供是否重名查询业务。③开展代办户口和居民身份证服务业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重大疾病患者,实行社区民警预约上门代办户口制度。④简化户口办理相关手续,推进城乡户口一体化管理进程。本溪、桓仁两县居民在办理迁往市内落户时,取消上报分局的二级审批制度,按市内居民落户程序,凭相关手续到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⑤取消外市县居民落户所需户籍证明制度。外市县户口拟迁入我市的,由居民提供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即可,不再索要户籍证明。⑥我市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外省市工作的,如外省市无落户条件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落回本市父母户口上。⑦对我市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种人才,可凭劳动就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就业协议或聘、录用合同办理落户。⑧全市户籍窗口民警开展节假日预约服务。
四、办理户口及居民身份证时限
(一)对派出所审批权限的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应当场办理。“三投靠”户口十个工作日办结;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写出补充的内容交申报人,待手续完备后马上办理。
(二)对需经调查核实或上报分局、市局审批的户口,应当向申请人予以说明,并明确写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递交申请人。分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市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在工作日内通知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三)对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要手续齐全,照片合格,市区25个工作日,偏远地区35个工作日办结。本人自愿申请居民身份证邮政特快专递,市区15个工作日、偏远地区25个工作日送达。
(四)遇有停电、计算机故障等特殊情况,凡未能在限期内办理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的,应向群众说明理由,并表达歉意。
五、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规范
(一)加强考核指导工作。分县局业务部门每季度要对户籍内勤进行考核,并将本单位考核排名情况上报市局。市局根据分县局考核情况进行抽查通报,年底进行总体排名,并根据考核排名情况评选出全市“十佳户籍内勤”(含居民身份证内勤),排名前两名的作为标兵,呈报市局记个人三等功。
(二)坚持开展开门评警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各分县局要聘请社区(村)居民委干部、群众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户籍窗口建设警务监督员,对派出所户籍窗口优质服务情况进行评议。不定期邀请警务监督员对窗口服务情况进行暗访,暗访中发现问题的,第一次由市局通报批评,第二次调离户籍内勤岗位。
(三)对因服务态度不好引起的群众有理上访,经查实,第一次由市局通报批评,第二次调离户籍内勤岗位。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分县局和市局业务部门要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户口登记的手续、权限、时限
(一)下列户口由籍内勤当场办理
1、出生登记:①办理出生落户登记,需提供卫生部门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单》,父亲或母亲的户口簿以及结婚证,到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落户。②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子女既可在父母双方部队所在地登记户口单独立户也可落在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上。
2、注销户口:①死亡注销: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正常死亡的,凭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注销户口,同时收缴死者本人的身份证。②入伍注销:《入伍通知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不予收缴。③ 出国、出境注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暂不予收缴。
3、市内户口迁移落户: ① 夫妻投靠:结婚证、双方户口簿。房票、社区共同居住证明或民警调查。②父母子女投靠: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如工作档案、独生子女光荣证等)、房票、社区共同居住证明和民警调查。④搬迁:房票(房产部门发)、原户口本、落户地社区地名地址证明。⑤分、立户:房票(房产部门发)、原户口本、落户地社区地名地址证明。
4、大、中专学生毕业落户:户口本、市人事局开具的《本溪市毕业生就业安置户籍关系介绍信》或市教委开具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户口介绍信》、迁移证。大专以上毕业生凭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到证、迁移证。
5、转学退学:凭学校出具的转(退)学证明、迁移证、户口本等落户。
6、“两劳”释解人员落户:《释放证明书》或《解除教养证明书》,责任区民警签字、治安内勤盖章,报分县局治安大队备案后再到户籍地派出所落户,户籍内勤在落户的同时要标注连接标识,并填写“三勤联系转递单”。
7、复员退伍回原籍落户:户口本、市安置办开具的《复退(转)军人落户介绍信》、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8、军转干部及家属落户:户口本、《军队转业干部(家属)落户证明》、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随迁家属持迁移证、结婚证。
9、一般项目的变更更正:
文化程度:凭户口本、毕业证。
婚姻状况:凭户口本、结婚证、离婚证或配偶死亡证明。
兵役状况:凭户口本、复员证。
服务场所:凭户口本、工作证或单位证明。
    职业:凭户口本、单位证明。
    籍贯:父母户口簿。
10、户口本丢失补办:户内成员凭本人身份证到报社登报后补办。
(二)下列户口由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审批
1、外市县“三投靠”迁入户口。①夫妻投靠:需提供的手续有本人申请、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迁入地社区居住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在十个工作日办理完结,签发户口《准迁证》。②父母投靠子女:需要提供本人申请、父母子女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居住地房票、社区居住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确有居住条件并共同生活的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在十个工作日办理完结,签发户口《准迁证》。③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需要提供父母申请、双方户口簿、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出生证等)、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社区居住证明到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后,派出所户籍窗口在十个工作日办理完结,签发户口《准迁证》。
在封迁区内办理“夫妻投靠”迁入的,没有法定固定住所的,原则不予审批。
2、16周岁以下变更更正姓名的,五个工作日办结。①学龄前的,可凭家长申请;已上学但不满十四周岁的,可凭家长申请、学校证明;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之间的,可凭家长申请、学校证明、社区民警现实表现调查。②十六周岁以下因父母离异改姓氏的也由派出所审批,必须持有生父母同意更改姓氏的证明和公证。
按省厅业务部门的相关要求,以下几种情况可不予受理。①已办理二代身份证的;②已办理出国、出境护照或旅行证的;③被治安、刑事处罚过的;④二次以上更改的。
(三)下列户口由分县局审批,十个工作日办结
1、外市县居民在我市购房迁入户口
凭房票(公房及违章建筑房票不能迁入)、原居住地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在全国人口信息库打印出落户人信息并加盖户口专用章、现住地社区证明、民警调查。
 2、大学本科毕业生以上人才落户
    凭毕业证、市人才交流中心的落户介绍信或报到证、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3、工作调转落户
凭市人事局或市劳动局的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系统内部调动的(如银行、铁路等),需本系统上一级的人事、劳动部门的调令或任免文件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4、为我市经济繁荣做出贡献的人员及其家属落户
①外商、华侨或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经商办企业,其境内家属可凭本人申请、工商执照、验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呈报分县局审批,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签发户口《准迁证》。
②外省市公民在我市投资经商办企业,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凭本人申请、工商执照、验资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呈报分县局审批,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签发户口《准迁证》。
③企业长期聘用的农民工,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凭连续与企业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及相关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相对稳定的固定住所证明等申请落户,经社区证明和民警调查,由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呈报分县局审批,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签发户口《准迁证》。
5、迁往农村地区的“三投靠”迁移落户
农村居民之间的“夫妻投靠”落户,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同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后落户;农村居民之间的“父母子女投靠”落户,经迁入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同意,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经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后落户。
(四)下列户口由市局审批,二十个工作日办结
1、居民更正出生日期
    出生日期的更正,属从严控制的户口审批项目,理由不充分或对提供的原始依据有疑义的,可拒绝受理或审批。
办理居民更改出生日期(身份号码)业务必须遵循:已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一律不予变更;户口核对中在户口底卡或户口核对登记表中有本人签字的不予变更;公安机关“工作对象”以及“两劳释解”、保外就医人员、“重点人口”不予变更;有居民出生日期变动历史记录的,不予变更。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居民,必须凭国家统一制式《出生医学证明》原件申请出生日期变更,否则公安机关一律不予变更。
凭原始的《出生证》、《落户通知单》、《独生子女证》、《卡介苗证》、《免疫接种证》、《学籍卡》、《人事档案》、《结婚证》、旧户口本、旧身份证、学校或单位证明、本人申请、社区民警调查(有无违法犯罪、有无出国出境记录)、公证书等。
2、1 6岁以上人员变更、更正姓名
有下列情况的不予变更、更正姓名: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有尚未处理结案民事、刑事等诉讼;经调查理由不正当的。
    凭《学籍卡》、《人事档案》、《毕业证》、《结婚证》、旧户口本、旧身份证、户籍证明、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无违法违纪证明、学校或单位证明。1 8周岁以上更改姓名的需公证处出具《公证书》。
3、民族的变更
十六周岁以下人员随父或随母变更民族的,可凭家长申请、民族事务委员会批件、出生证明、户口簿变更;十六周岁以上的需要民委的批件及相关证明。变更民族要严格按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和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要求,不再受理年满20周岁以上的公民变更民族事项。  
4、补入遗漏
凭原始《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粮本》、《身份证编码本》、结婚证等,经社区民警调查和网上查询后上报市局审批。
5、删除重复
凭本人申请、询问笔录、重复常住地的户口信息、欲删除户籍地信息的户口本及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上报市局审批。对于确认保留本市户口的,可与另一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联系或发函通知对方派出所按重人口注销其户口;对于不保留本市户口的要登记造册,建立《我市已删除重人口人员名单》。
6、违反计划生育落户
凭《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罚款收据和落户通知单、社区民警调查、居(村)委会证明、父母申请。没有《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到市卫生局妇基处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7、国外出生落户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国籍的,凭出生地所在国的出生证原件及翻译件;父母、婴儿护照或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父母户口本、结婚证。
8、义务兵、士官复员异地落户
    凭省安置办批文、市安置办介绍信、配偶户籍证明、结婚证等。
    9、出国人员回国落户的(在国外、境外定居、入籍的除外)
本人护照、被投靠人户口本及亲属关系证明、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审核意见。
10、收养落户。
11、疑难户口。
七、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一)居民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①居民持户口本、标准地址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②经窗口接待民警打印《户口登记项目核对表》,交居民核对,居民确定无误签字后,持《户口登记项目核对表》到照相室照相。③照相后,持《户口登记项目核对表》到窗口接待处打印《居民身份证申请登记表》,交制证费,领取回执单。④身份证办理完成后,执回执单到派出所领取新身份证。
(二)临时身份证申领手续
    临时身份证应在申领、换领或者补领第二代身份证的同时,申请办理。市区内居民办理第二代身份证后,持回执单到市居民身份证照相馆(市公安局后身,市中医院斜对面)
照相,然后持临时身份证相片和回执单到市公安局户政处临时身份证接待室(户政处一楼109房间)进行办理,交制证费,1个工作日内领到临时身份证。石桥子开发区居民要直接到经济开发区综合服务大厅办理临时身份证。本溪县和桓仁县居民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后,持回执单到县局户政科办理。对于急需乘坐飞机、车船等需要的公民,经出示相关手续,可以随来随办,当日领取临时身份证。
八、户籍窗口档案管理规范
户籍档案是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户籍管理工作形成的历史记录,这些材料真实、客观、公正地记录了当时人口管理、人口增减变化等情况,是公安机关为现实斗争服务,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必不可少的原始凭证和参考材料。
(一)户籍档案常住户口卷的种类
1、户口准迁证
2、户口审批材料
3、出生
4、死亡
5、迁出
6、迁入
7、变更更正
8、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装订内容及要求
所有档案均采用三孔一线装订方法,以右齐,下齐为准,封面不漏线,封底漏线,达到结实、整齐、美观,不妨碍阅读的标准。卷内索引和卷皮空白处,均要打字,不能手写。
1、户口准迁证卷
户口准迁证由分县局委托派出所签发,派出所签发的准迁证必须加盖分县局户口专用章,不得加盖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准迁证由户籍内勤民警专人填写、保管和使用。准迁证每100张装订成一本,以准迁证编码顺序号,用专用卷皮装订。
户口审批材料分两大类,一类需填发准迁证,一类不用填发准迁证。需填发准迁证的户口材料,以准迁证编号顺序用大卷皮装订,并在落户审批表的编号栏内,填写准迁证编号。可以装订成多本档案管理,以美观、方便查阅为标准。未装订的材料不得超过20份,够20份必须装订。另一类审批材料不需要填发准迁证,按以下要求装订。
   ①户口项目变更更正材料装入变更更正卷中。
②补入人口和出生多年未落户口材料装入出生卷中。
    ③复转军人异地落户、工作调动装入迁入卷中,以办理时间为顺序装订,谁办理,谁装订。
2、出生卷
   《落户通知单》、《出生医学证明》为一份,每份按落户时间顺序,出生证明在前,落户通知单在后,可用白纸将证件粘贴整齐,每月或每季度用小卷皮竖向装订成档。
3、死亡卷
《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证明,按死亡注销时间为顺序,每月或每季度用白纸粘贴整齐后,用小卷皮装订成册。
4、迁出卷
按迁移证编号顺序装订。迁出市外的,需把准迁证(或其他证明)粘贴在该迁移证前,每月或每季度用中号卷皮装订。
5、迁入卷
以迁入时间为顺序装订。市外迁入的,需把准迁证(或其他证明)粘贴在该迁移证前,每月或每季度用中号卷皮装订。
6、变更更正卷
以变更更正办理时间为顺序装订,谁办理,谁装订。每月或每季度用大卷皮装订成档。
7、月报表、年报表
月报表每季度订在一起,年终与年报表一同装订成一册档案。
8、常住人口登记表,以社区、组为单位保管。
(三)保管期限
常住户口档案保管期限为永久。
身份证档案保管期限为三种:
1、编码表卷——永久
2、制证底卡——2年
3、其他——5年
(四)标识填写
卷宗号:所有常住户口档案的顺序号,由户籍内勤自己编排。
全宗号:不填
卷皮空白处填写样式:某某公安分局某某某派出所关于某某等某某人2008年户口迁移证存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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