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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保障人权 严格规范执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联合修订发布
浏览:407次    时间:2018年4月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3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三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三十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第三十五条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一自然段相应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第三十六条  宪法第一条第二款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后增写一句内容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条  宪法第三条第三款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修改为:“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宪法第四条第一款中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修改为:“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第三十九条  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一款相应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四十条  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条  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第四十二条  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第四十三条  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四十四条  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第十一项至第二十一项相应改为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二项

宪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宪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条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八条  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十九条  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五十条  宪法第一百零四条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修改为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一条相应修改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五十一条  宪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作为第七节监察委员会”;增加五条分别作为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监察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

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七节相应改为第八节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三十八条相应改为第一百二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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